盖尝因而论之:豫让臣事智伯,及赵襄子杀智伯,让为之报仇。声名烈烈,虽愚夫愚妇莫不知其为忠臣义士也。呜呼!让之死固忠矣,惜乎处死之道有未忠者存焉——何也?观其漆身吞炭,谓其友曰:“凡吾所为者极难,将以愧天下后世之为人臣而怀二心者也。”谓非忠可乎?及观其斩衣三跃,襄子责以不死于中行氏,而独死于智伯。让应曰:“中行氏以众人待我,我故以众人报之;智伯以国士待我,我故以国士报之。”即此而论,让馀徐憾矣。

译: 我曾经因此评论过豫让。豫让做智伯的家臣,等到赵襄子杀了智伯,豫让为他报仇,名声显赫,即使是平民百姓,也没有一个不知道他是忠臣义士的。唉!豫让的死当然可以称为忠了,可惜,在怎样死的方式上还有不忠的表现。为什么呢?看他漆身吞炭,对他朋友说:“我做的事情都特别难,我是想用这种做法使天下后世做臣子而怀有二心的人感到羞愧。”这能说他不忠吗?等看到他连续三次跳起来,用剑来刺赵襄子的衣服,赵襄子责备他不为中行氏而死,却单单为智伯而死的时候,豫让回答说:“中行氏像对待一般人那样对待我,所以我就要像一般人那样去报答他;智伯把我当国士对待,所以我就要像国士一样报答他。”就此而论,豫让就有不足之处了。

注: 臣事:以为臣的道理和本分来事奉。智伯:春秋时晋卿。亦作知伯。名智瑶,亦作知瑶。赵襄子杀智伯:赵襄子:春秋时晋大夫,名赵无恤,晋的执政大臣。晋定公时(公元前—前),赵、魏、韩、智氏、范氏、中行氏等六家贵族,基本上分割肢解了晋公室,同时六家之间的争夺也很激烈。公元前年,范昭子(范吉射)和中行文子(荀寅)失败后逃离晋国,其地为赵、韩、魏及智伯瓜分。公元前年,智伯联合韩、魏攻赵。赵襄子接受谋臣张孟谈的建议固守晋阳。智伯和韩、魏联合围攻了三年多,无法攻下。赵襄子派张孟谈潜出城,对韩宣子、魏献子说明赵亡之后,智氏必灭韩、魏的利害关系。韩、魏考虑到自身的利益,与赵联合,一举消灭智氏,杀死智伯。烈烈:形容显著貌。愚夫愚妇:泛指普通老百姓。处死之道:处理死的方式、方法。愧:使动用法,使之惭愧。中行氏:中行为复姓,春秋时晋侯作三行川御敌,荀林父将中行,后遂以为姓。此指晋卿荀寅,晋顷公时为下卿,后奔齐,卒谥文。

全文翻译

士人君子要建立功名,侍奉主人,既然被称作知己,那就应当竭尽智谋,诚恳地加以劝告,巧妙地加以开导,在祸患还未显露时就消除它。在动乱发生之前保住社会的治安,使自己不受损害,主人没有危险。活着是著名的忠臣,死后做高尚的鬼魂,流芳百世,照耀史册,这才是完美的士人。如果遇到知己,不能拯救危难于动乱之前,而在事情失败之后才去献身自尽,沽名钓誉,迷惑世人,夸耀于社会,这在君子看来,都是不足取的。

我曾经因此评论过豫让。豫让做智伯的家臣,等到赵襄子杀了智伯,豫让为他报仇,名声显赫,即使是平民百姓,也没有一个不知道他是忠臣义士的。唉!豫让的死当然可以称为忠了,可惜,在怎样死的方式上还有不忠的表现。为什么呢?看他漆身吞炭,对他朋友说:“我做的事情都特别难,我是想用这种做法使天下后世做臣子而怀有二心的人感到羞愧。”这能说他不忠吗?等看到他连续三次跳起来,用剑来刺赵襄子的衣服,赵襄子责备他不为中行氏而死,却单单为智伯而死的时候,豫让回答说:“中行氏像对待一般人那样对待我,所以我就要像一般人那样去报答他;智伯把我当国士对待,所以我就要像国士一样报答他。”就此而论,豫让就有不足之处了。

段规侍奉韩康子,任章侍奉魏献子,并没有听说待他们如同国士,可是段规、任章却尽力劝说他们的主人顺从智伯的无理要求,割给智伯土地,使他志气骄盛。从而使他更快地灭亡。郗疵侍奉智伯,智伯也没有待他如同国士。可是郗疵却能洞察韩、魏的企图来劝谏智伯。虽然智伯不采纳他的意见以至于灭亡,但是郄疵的智谋忠告,已经是无愧于心了。

豫让既然自己认为智伯待他如同国士了,所谓国士,是为国家济困扶危的人。当智伯对土地贪得无厌之日,放纵情欲,荒淫暴虐之时,作为豫让,正应竭力来尽自己的职责,耐心地劝谏自己的主人说:“诸侯大夫应各自安心守着自己分内的土地,不要互相侵夺,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。如今,无缘无故地向人家索取土地,人家不给,就要产生忿恨之心;人家给了,就产生骄横之心。忿恨必然会引起争斗,争斗必然会失致;骄横必然傲视一切,傲视一切必然导致灭亡。’非常耐心诚恳地劝谏,一次不听,再来第二次,第二次不听,再来第三次,第三次劝谏还不听从,再把那伏剑而死的行动安排在这个时候。这样一来,智伯虽然顽固愚昧,但受至诚之心的感动,也许会重新醒悟,从而与韩、魏讲和,解除赵国的围困。保全智氏的宗族,使他们能香火不断,延续不绝。假如这祥,豫让即使死了也像活着一样,难道不胜过斩衣然后自杀吗?豫让在那时,甚至连一句开导主人,使他醒悟的话都没说。看着智伯的危亡,就像越人远远地看秦人的肥瘦一样。袖手旁观,坐待成败,国士的报答竟然能像这个徉子吗?直到智伯已死,豫让才压抑不住愤怒的血气,甘心情愿地加入刺客的行列,这有什么可以值得称道的呢?有什么可以值得称道的呢?

虽然这样,但用国士的标准来评价豫让,豫让的确是不配的了。可是同那些早晨还是仇敌,晚上就变成了君臣,厚着脸皮自以为得意的人相比,他们算得上罪人了。唉!

全文注解

豫让:战国晋人,生卒年不详;为晋智瑶(即智伯)的家臣,赵、韩、魏共灭智氏后,曾入赵襄子宫中刺杀襄子,被俘获。后豫让改名换姓,以漆涂身,吞炭使自己变哑,改变形象,谋刺赵襄子,又被捕,伏诛前,求得赵襄子衣服,拔剑三跃呼天击之,遂自杀。事见《战国策·赵策一》。名:声称,称说。知己:谓了解、赏识自己。善道:善加诱导。《论语·颜渊》:“忠告而善道之,不可则止。”销患:消除祸患。未形:指祸患还没有形成。保治:进行治理以使安定。未然:未能如此。此二句谓在祸患尚未形成时就消除它,在天下尚未安定时进行治理。俾:使。身全:生命得以安全。主安:主人平安。上鬼:上等之鬼。垂光:比喻流传美名。简策:即简册,本指编连的竹简,后代指史籍。捐躯殒命:谓献出生命。钓名沽誉:即沽名钓誉,谓有意做作或用某种手段猎取名誉。眩世骇俗:谓欺骗、迷惑世俗。眩,欺编。骇,夸惑。

臣事:以为臣的道理和本分来事奉。智伯:春秋时晋卿。亦作知伯。名智瑶,亦作知瑶。赵襄子杀智伯:赵襄子:春秋时晋大夫,名赵无恤,晋的执政大臣。晋定公时(公元前—前),赵、魏、韩、智氏、范氏、中行氏等六家贵族,基本上分割肢解了晋公室,同时六家之间的争夺也很激烈。公元前年,范昭子(范吉射)和中行文子(荀寅)失败后逃离晋国,其地为赵、韩、魏及智伯瓜分。公元前年,智伯联合韩、魏攻赵。赵襄子接受谋臣张孟谈的建议固守晋阳。智伯和韩、魏联合围攻了三年多,无法攻下。赵襄子派张孟谈潜出城,对韩宣子、魏献子说明赵亡之后,智氏必灭韩、魏的利害关系。韩、魏考虑到自身的利益,与赵联合,一举消灭智氏,杀死智伯。烈烈:形容显著貌。愚夫愚妇:泛指普通老百姓。处死之道:处理死的方式、方法。愧:使动用法,使之惭愧。中行氏:中行为复姓,春秋时晋侯作三行川御敌,荀林父将中行,后遂以为姓。此指晋卿荀寅,晋顷公时为下卿,后奔齐,卒谥文。

段规:战国时韩人。韩康:韩康子。智伯索地于韩康子,段规劝给予,以骄其志,俟后收拾之。任章:春秋战国时魏国人,曾为灭晋出谋划策。魏献:春秋战国时晋国的卿,名魏驹,一称桓子。智伯索地于魏桓子,桓子不与,任章规劝给之以骄其志,俟后图之。郄疵之事智伯:郄疵:春秋战国时晋人。据载,智伯率魏之兵围攻赵国,郄疵劝智伯说,从韩魏攻赵,赵亡,灾难必及韩魏,韩魏必反。智伯不听。事见《战国策·赵策一》。

请地:要求割地。无厌:没有满足。宜:应该。陈力就列:谓在自己所任职位上格尽职守。谆谆然:形容忠诚恳切貌。再:二次。伏剑:以剑自刎。顽冥不灵:谓愚钝无知。庶几:犹或许,也许。斩衣而死:赵襄子出外,豫让暗伏桥下,谋刺赵襄子,没有成功。被捕后,求得赵襄子衣服,“拔剑三跃,呼天击之”,然后自杀。开悟:开导以使醒悟。肥瘠:即胖瘦。因古时秦国与越国相距甚远,故谓。曾:竟然。若是:如此,像这样。不胜:不克制。血气:指感情。悻悻:形容刚惶自傲貌。

虽然:即使如此。固:原本。当:充当,担任。腆然:形容厚颜貌。自得:自己感到得意。

创作背景

  豫让,战国时晋人,先为晋大臣范氏、中行氏的家臣,赵简子灭范氏、中行氏后,改事智伯,“智伯甚尊宠之”。赵襄子(赵简子之子)灭智伯,“漆其头以为饮器”。豫让逃往山中,改名换姓,立誓“我必为报仇”他一次行刺未成功,于是以漆涂身,改变形貌,又吞下炭块,使声音变哑。第二次埋伏在桥下行刺赵襄子,仍未成功,被捕,自杀而死。事见《史记·刺客列传》。这篇文章即是方孝孺对豫让的评价。

......

(更多)

赏析

  这是方孝孺的创作的一篇论史散文。文章标新立异,从传统儒家思想出发,对豫让进行了批评。这篇散文旨在说明不能“扶危于未乱,而捐躯于既败者,不足以当国士”的道理。

  方孝孺对豫让的评论,则别有卓见,既深于司马迁的认识,又无矫枉过正之偏颇。他认为,真正的忠臣烈士应以国家的利益为重,具有改治远见,敢于犯颜直谏,防患未然;而不应计较个人恩怨,或在祸患发生之后,凭血气之勇,怀死名之义,以沽名钓誉。据实说理,剖析透彻,评论抑扬得体,颇有见地,文章层......

(更多)

方孝孺

原作者:方孝孺

方孝孺作品: 《蜀府遇夏时教谕次韵叙德言怀》 《蚊对》 《次郑好义见贻韵 其二》 《深虑论》 《二十九日 其一》
方孝孺简介:

方孝孺(1357—1402年7月25日),宁海人,字希直,一字希古,号逊志,曾以“逊志”名其书斋,因其故里旧属缑城里,故称“缑城先生”;又因在汉中府任教授时,蜀献王赐名其读书处为“正学”,亦称“正学先生”,明朝大臣、学者、文学家、散文家、思想家。后因拒绝为发动“靖难之役”的燕王朱棣草拟即位诏书,被朱棣杀害。南明福王时追谥“文正”。 (更多)

Copyright ©2020 古文句子  |   渝ICP备16012481号-4